全省各食盐批发、零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销售环节食盐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稳定的食盐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民众“盐罐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从事食盐批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营业执照》,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批发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无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批发经营。
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我省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我局(详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跨省经营食盐定点企业信息告知的通告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004/t20200414_5304420.htm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其他食盐定点企业购进食盐,并查验供货者的食盐定点批发许可等相关资质,查验食盐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并按要求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即“一品一码”系统)及时录入追溯信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做到资质齐全,合法合规经营。
六、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查验供货者的食盐定点批发许可等相关资质,查验与购进食盐产品相符的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或追溯凭证等。
七、禁止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销售掺假掺杂、混有异物、无标识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八、在我省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含量,符合我省食盐加碘浓度标准(18—33mg/kg)。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期限至2027年底,并已在其官网公布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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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 食品安全 食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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