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稽查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成长良好环境。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樟木头某食品便利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案
2024年2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莞市樟木头某食品便利店正在销售一批外观为啤酒瓶形状的膨化食品“啤酒豆”。该产品的配料中未含有啤酒成分,但产品名称标示“啤酒”字样,外观为啤酒瓶造型,构成以欺骗或者诱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且啤酒瓶造型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食品,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二、东莞市企石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根据相关线索,2024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东莞市企石某副食商店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双汇?特嫩三文治香肠”(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2023/08/31,保质期:90天)2条、“双汇?特嫩三文治香肠”(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2023/09/11,保质期:90天)1条,上述食品均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证照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8元,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1条,取得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4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东莞市厚街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东莞市厚街某食品店销售的“咸蛋黄风味蛋糕”(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10-22),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购入上述批次“咸蛋黄风味蛋糕”,销售期间因店内环境贮存不当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共计2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4年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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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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