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简称《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宿迁市市场监管局现向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
认真学习领会,增强自律意识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告》内容,将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作为企业常态化发展的基本准则与重要任务,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
二
优化包装设计,醒目标注日期
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
规范字体大小,清晰识别信息
为方便消费者识读,食品企业应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四
改进描述方式,确保日期明确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五
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强化内部管理,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积极落实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各项措施。同时,主动倾听消费者呼声和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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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食品安全 标签 保质期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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