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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绵阳、北碚联合发布2024年1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13期)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4年1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起,如下: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学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行为案
 
  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学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6日,北碚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食堂用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炒油麦菜中有蚯蚓。经查明,举报人在该食堂就餐时发现炒油麦菜中的蚯蚓,系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清洗油麦菜不干净所致。尽管当事人迅速向消费者道歉并免单补偿,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北碚区某餐饮店其他侵害

  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碚区某餐饮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通过美团外卖点外卖,当天食用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材与订单不相符。经查实,当事人在加工时,用猪肉充当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元;3.处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3.3万元,没收8箱假冒郎酒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北碚区云康路的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库房有待售的商标为“郎”的青花郎酒数箱,其中8箱现场经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为非权利人生产也不是权利人委托人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8箱郎酒进行了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给沈某,通过网络获得了购进假冒郎酒供货渠道。遂购进了8箱标称有“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郎酒,每箱6瓶,共计48瓶。双方约定销售价格为3600元/箱。违法经营额为28800元。因尚在待售过程中即被查获,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3万元,没收8箱假冒郎酒的行政处罚。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TAGS:食品安全 监督 食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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