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局开展的“监管更精准、服务更高效、群众更满意”主题活动,开展“食安守护”攻坚行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芜湖市食品经营常规问题合规系列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餐饮服务管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以调节机体的某些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一、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三、餐饮服务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操作规范:
(一)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制售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应取得经营项目含自制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应设置相应的专间。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六)餐饮服务单位的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七)餐饮服务单位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
(八)餐饮服务单位制售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四、特殊食品经营者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食品安全。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四)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五)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
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五、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四)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六、食品经营企业应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应当经营规模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食品安全总监签批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五)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七、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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