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17大类食品81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饮料6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军百货超市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二)金乡县京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三)乐陵市汉高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四)曹县磐石办事处优鲜生宏运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五)东平县张龙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五马市场夏崇灯销售的辣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庆云县忠良蔬菜批发处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八)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圣谷山茶场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黄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日照圣谷山茶场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单县汲春茶叶经营店销售的,标称济南汲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溥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观音,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济南汲春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莒县库山惠多超市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和克百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高新开发区兴凯餐饮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临沂商城老李家牛肉糁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淄博盛华德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康多多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盐渍),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阳谷县张秋求实水产粮油行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民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蛋白饮料(低糖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聊城市民欢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环翠区好运来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花生仁(分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日照市岚山区仙林阁茶叶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光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德州扒鸡超市有限公司三八中路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问题
济宁市任城区轩硕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省李老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米,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省李老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济南槐荫祥祯水产店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市场姜丰收销售的爬虾(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9.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9.xls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9.xls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TAGS:
食品安全 炒货 肉制品 抽检 乳制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7号(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
下一篇: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