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5大类食品4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和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河池市铭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金凤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谢永跃活鸡店”销售的“阉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贵港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港南分公司销售的“西洋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来宾市“象州姚春秀水产摊”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贺州市“富川薛杨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大头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南宁市清华园综合市场1234号摊沈三梅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一)南宁市姚字汤包店销售的“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玉林市“陆川县冯记面包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南宁市“马山县新味烧卤店”销售的、标称马山县百合米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卷筒粉、手工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销售的“南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百色市田阳区晓菲美食店销售的“开口枣(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doc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
3.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TAGS:
食品安全 肉制品 抽检 兽药 食用油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蔬菜基地建设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
下一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深市监〔202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