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pdf

TAGS:猪瘟 植物检疫 非洲 畜牧业 疫情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关于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用农产品》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中考高考饮食注意事项(2022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