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其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中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糕点(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企业已搬离生产经营场所,与企业负责人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查无下落。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文体路连锁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3公斤,共计13公斤,货值103.74元;已销售13公斤,共计1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检验合格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文体路连锁店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3公斤,共计13公斤,货值103.74元;已销售13公斤,共计1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检验合格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乳花生(五香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袋,共计3公斤,货值104元;已销售20袋,共计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不规范导致。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花生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0袋,共计6公斤,货值196元;已销售40袋,共计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不规范导致。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6、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袋,共计2.36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20袋,共计2.3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不规范导致。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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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 食品安全 监管 监督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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