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3〕6号)部署安排,我站制定了《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23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印发《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四版)(鱼类).pdf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四版)(虾类).pdf
TAGS:
兽药 水产品 食品安全 水产 残留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下一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