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8大类食品387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367批次,不合格20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质量指标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石狮市黄苇琼饮品店销售的原谅柠檬茶(加工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石狮市黄苇琼饮品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晋江市罗山蛙蛙鲜餐饮店的大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漳浦县鲁格餐饮店的杯子(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3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漳浦县鲁格餐饮店的白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3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标称龙岩市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24日生产的泡鸭爪(清香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京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三、质量指标问题
 
  (一)福鼎市铂丰超市销售的原味葵花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鼎市铂丰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漳州和荣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2月4日生产的雪花条(燕麦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石狮市尚佳便利店。漳州和荣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漳州和荣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2月20日生产的雪花条(原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石狮市尚佳便利店。漳州和荣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标称厦门市铭点坊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生产的三层糕(厦门咸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海太古店。厦门市铭点坊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鲤城区吴爱梅蔬菜摊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7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南平市建阳区西西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8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延平区连勇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刺(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龙岩市新罗区晟辉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金鲳(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4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其他污染问题
 
  (一)龙岩市新罗区卓瀚餐饮店的大汤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罗区秋水餐饮店的大圆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惠安县势如破竹餐饮店的汤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惠安县势如破竹餐饮店的米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上杭县学荣小吃店的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上杭县美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圆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永泰县城峰镇谢月秀小吃店的圆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2: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3: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doc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TAGS:食品安全 食糖 炒货 肉制品 抽检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3年第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