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
根据《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合作协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长三角食品生产监管实训中心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训中心建设指南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训中心建设指南
为规范长三角食品生产监管实训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实训中心”),提高实训质量,培养高素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长三角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设立范围
实训中心可以设立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研发中心、食品检验(认证)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二、设立原则
实训中心建设坚持监管需要、双方自愿、择优选择、名录管理的原则。
三、职能分工
省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统筹本省实训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实训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择优推荐市级实训中心纳入上级实训中心名录。
四、基本条件
实训中心分为省级实训中心和市级实训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信用良好,有主观意愿并承诺履行实训中心各项职责;
(三)能提供食品生产相关实训课程,具有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建立实训相关管理制度;
(四)实训中心设立在食品生产企业的,省级实训中心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4亿元,市级实训中心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行为及重大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每年能承接不少于2次的实训活动。
五、定期通报
省级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向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和省内市场监管局通报本省实训中心设立和移除情况,为跨省、市协商实训提供条件。
六、使用管理
(一)计划制定
省、市级实训中心与本级市场监管局协商,根据监管需要和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实训计划,包括实训目标、时间、方式、内容、讲师、学员数量等内容。
省、市级实训学员原则上为本省、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经省、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协商,实训学员可选择跨省、市参加实训。
市级实训计划制定后,报省级市场监管局,省级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辖区实训安排,提出调整计划意见。
省、市级实训计划需要调整的,经省、市级实训中心和本级市场监管局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实训实施
1.专人负责
实训中心根据实训计划组织开展实训工作,制定具体实训方案,并报本级市场监管局。
实训期间,实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实训整体工作,本级市场监管局指定专人协调组织实训工作,确保实训按方案实施。
2.对学员评价
实训中心会同本级市场监管局对学员实训进行评价,也可以根据实训内容组织考核,确定学员实训是否合格,实训中心会同本级市场监管局对实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实训结业证书。
3.对中心评价
实训结束后,本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学员对中心实训安排、讲师表现、培训效果等方面开展评价。
(三)动态管理
本级市场监管局对实训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实训中心存在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要求实训中心限期改正。市场监管局发现实训中心有下列情形的,将其从本级实训中心名录中移除:
1.严重失信,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2.不再具备实训基本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仍无法达实训中心基本条件;
3.无特殊情况,五年内未开展实训活动;
4.实训质量不稳定,学员满意度低;
5.发生实训事故,且后果严重;
6.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食品安全事故的;
7.其他由本级市场监管局认为不符合实训中心要求的情形。
实训中心因故主动退出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级市场监管局,本级市场监管局将其从本级实训中心名录中移除。
从市级实训中心名录中移除的,本级市场监管局应将相关情况报省级市场监管局。
(四)档案管理
省、市级市场监管局建立实训中心档案,包括实训中心名录、实训计划、实训方案、实训评价或考核结果、动态管理等材料。
七、实训保障
(一)学员规范
1.实训要求
学员在实训期间应服从实训中心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实训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要求;
(2)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如学员有事请假,须经实训活动负责人批准;
(3)严格按照实训安排参加实训,并做好实训期间的学习记录;
(4)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交通、食宿等要求;
(5)不准收受实训中心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参加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其它应遵守的要求。
2.保密要求
实训中心有保密要求的,参加实训的学员应当遵守,实训中心认为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一式二份,由实训中心和学员分别签署和保存。
3.损失补偿
实训过程不能给实训中心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不当影响。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4.责任追究
实训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二)经费使用
实训中心负责实训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学员的培训师资费、耗材使用费、食宿费等由本级市场监管局承担。
(三)防范利益冲突
实训活动不得影响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设立实训中心的单位不得以实训中心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
附件:
169803117237039103.doc
TAGS:
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 监管 监督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皖市监餐饮〔2023〕1号)
下一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