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117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156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苍南县藻溪镇合仰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苍南县万年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萬年优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苍南县万年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二)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养馋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嘉兴市新塍荣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月饼椒盐(烘烤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永康市西城俞腾飞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磐安县水益优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深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宁波欧文程盛食品有限公司钟公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程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流光溢月(月饼礼盒),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荷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葛根玉米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吉小馋猫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焦作汇力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铜锣烧(芝士香芋味)(糕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瓜沥超市销售的标称普宁市澳米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果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澳米伽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苍南鼎金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黄山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卤香干(香卤味),双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南浔年丰农贸市场谷正树摊位销售的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兰溪北门菜场童彩文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华市金东区徐尚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杭州迦勒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山小种(红茶),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迦勒茶叶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湖州市康山街道河河食品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嘉兴市戴梦得超市销售的标称金华市好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含乳饮品,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好源乳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长兴小浦韩建国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长兴真龙酒厂(普通合伙)生产的祖師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蒙发冻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杭笋肉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永嘉沁山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耗氧量(以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重金属污染
宁波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王国成摊位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1115.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1115.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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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制品 蛋制品 肉制品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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