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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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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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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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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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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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培训考核,企业可以自行培训考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培训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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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每年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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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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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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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向企业公布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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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添加“制订相应培训考核大纲,向社会公布相应考核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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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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