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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2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0号)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192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94批次,不合格样品3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兴盛街121号林辉飞加工自制的白面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开州区嘉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翅尖,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开州区百优路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谷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山椒笋尖,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南岸区家润生鲜经营超市销售的、标称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南川区赵雨小吃店加工自制的鲜肉包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永川区梅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东岳桥市场魏全明销售的仔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九龙坡区乐献彩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宁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花生(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万州区百安坝苏海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酥(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成都蓉志楚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水两江城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龙海市颜厝德兴食品厂新都分厂生产的瓜子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大足区丰冠蛋糕屋加工自制的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江津区龙华镇龙兴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荣昌区柒鲤香美蛙鱼火锅店销售的美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北碚区霞洪餐饮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巴南区喜乐天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六)大足区胡玲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永川区乖娃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开州区好宜多超市大进店销售的红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梁平县美辉百货超市销售的干山药,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重庆益嘉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北碚区五鑫轩餐馆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璧山区鑫翼农副产品店销售的二青条(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城口县鑫洋蔬菜店销售的西芹,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城口县陶花蔬菜店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大渡口区启饮丰酒楼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奉节县陈平豆腐加工店加工自制的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奉节县齐远百货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渝北四村182号银鑫农贸市场3F-P62号樊超群销售的黄辣丁(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南岸区闽洲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滨西路6号附2号周莉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4.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TAGS:淀粉 食品安全 制品 蛋制品 炒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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