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0类食品15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529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金华素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金华清欢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绿豆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楼茂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甬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麻豆酥糖,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金华百米渔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龙游黄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游发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临海市碧水龙潭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宁波杭州湾新区庆福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杭州澜丫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忠一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奶油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余姚市熊兴哲吴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温岭市石桥头农福家庭农场生产的咸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温岭市石桥头农福家庭农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日勤综合商店销售的糖醋大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义乌市下骆宅菜市场吴志宇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义乌市映绵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国新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余姚市余姚镇吉女鲜猪牛肉摊销售的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余姚市兴兴淡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甲鱼,呋喃唑酮代谢物、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国新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杭州联华乐清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杭州市滨江区薛琴水产商行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宁波江北磊子生鲜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义乌市逗逗超市销售的标称东阳市吴宁东博酒厂生产的高粱原浆(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余姚家家福零零柒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宁波统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宁波新美味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生物毒素超标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芸婷副食品商店销售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1206.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1206.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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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蛋制品 炒货 肉制品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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