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原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9日依法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实施至今已近9年时间。9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强化制度运用,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适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新要求,提高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试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按程序转化为正式制度,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度》)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约谈制度》规定,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潜在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约谈不同于提醒告诫、宣传培训等常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有法定的适用情形,且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根据《约谈制度》,约谈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展约谈?
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根据《约谈制度》,组织约谈的主体和参加约谈的人员分别有哪些?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管负责人视情参加。
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
五、根据《约谈制度》,约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六、根据《约谈制度》,约谈工作如何按程序进行?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经约谈单位负责人决定后,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约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三)被约谈企业应根据约谈事由提前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马宣红
咨询电话:0551-63356643
相关报道: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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