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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总第453期)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71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出东来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泰安市岱岳区锦秀佳邻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新泰市叶波大润发羊流镇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崂山区利群便利松岭路店销售的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利津县利龙市场干鲜水果店销售的赣南脐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无棣县蒋卫峰白条鸡批发店销售的生乌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河口区河口市场其滨蔬菜摊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惠民县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民县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汶上县路通干货店销售的鹌鹑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福山区清洋名兴超市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山亭区果香园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苯醚甲环唑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鲟鱼,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莒县文心一亩田综合百货超市销售的菜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枣庄市中区李玉明早点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茌平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芷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生产日期/批号:2023/5/26,规格型号:海蜇+配料240克/袋),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嘉瑞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一)高青马有林拉面馆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单县佳美惠连锁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邢台市乡味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浆牛角包(草莓味)(生产日期/批号:2023/11/1,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潍坊高新区陈记川菜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青岛仲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泉湾饮料有限公司委托青岛豪发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泉湾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11/1,规格型号: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寒亭区家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肉片(生产日期/批号:2023/9/21,规格型号:500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徽九珍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批号:2023/8/17,规格型号:800mL/瓶),总酸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六、有机污染物问题
 
  陵县保华香油坊生产的陵县保华小磨香油(生产日期/批号:2023/11/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陵县保华香油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9.xlsx
 
     2.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9.xlsx
 
     3.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9.doc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TAGS:食品安全 炒货 肉制品 抽检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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