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我部决定于2024年5月—2025年9月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本次行动,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优化动物检疫监督履职方式,强化工作协调联动,细化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工作效能,推动实现新的管理制度全面宣贯到位、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搭建到位,有效构建智慧监管机制,提高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为畜牧兽医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提升官方兽医履职能力
1.落实《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加强官方兽医队伍作风建设,督促指导官方兽医在持证上岗、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管理出证账号及证章标志等环节规范履职,结合隔山开证、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方面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2.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计划。督促官方兽医全员参加培训考试,多措并举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等新制度新要求,指导各级官方兽医规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二)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能力
3.加快推进动物检疫无纸化出证。督促尚未实现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证)的市县加快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启动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及动物产品证试点工作。
4.加快推进基础信息“菜单式”管理。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健全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库,逐步完善中小养殖户基础信息。完善动物检疫信息系统,优化启运地、货主、电话等信息一键带入,以及目的地、畜禽种类等信息“菜单式”选择等功能。
5.加快推进信息应用。完善省级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漏填、错填、不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况,实时监控检疫出证数量、运输车辆轨迹、指定通道检查、落地反馈等重点内容,强化异常信息预警;建立信息自动核查功能,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三)提升动物检疫监督协同联动能力
6.强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本省份动物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重点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处理情况反馈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增强工作合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建设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功能模块,加强对超过调运有效期、未按照目的地运输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智能分析识别,按程序高效推送至有关行政执法机构。
7.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地方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协同,强化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条件要求,鼓励符合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等条件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动物检疫相关疫病检测工作。
8.强化畜禽标识查验。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畜禽佩戴的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在指定通道、屠宰企业入场查验等环节开展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
9.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制度宣贯。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常态化规章制度宣传,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推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提升全链条便民服务能力
10.推行网上便捷办理。综合运用“掌上办理”、“菜单式”管理、关键信息互联等方式,为群众申报检疫、领取证明提供便利,持续提升动物检疫申报率。加快推进畜禽落地网上报告,方便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向启运地、目的地报告落地情况,全面提升畜禽落地报告率。
11.推行信息化监督检查。全面实现畜禽运输主体、车辆备案信息全国互联互通,优化备案信息在动物检疫环节的自动查询功能,坚决纠正重复备案、变相收费等行为。落实指定通道环节“检疫信息在网、途中检查用网、检查结果上网”要求,缩短查验时间,提升检查信息上网率。
三、进度安排
(一)对标梳理阶段(2024年5—6月)。各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规程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责任到人。
(二)强基固本阶段(2024年7—12月)。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重点做好薄弱环节的问题整改;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加快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实现乡镇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信息关联率达到100%,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完善率达到100%,省内调运畜禽落地报告率稳步提高,省级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智能监测预警功能初步构建。
(三)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8月)。进一步提高队伍能力素质,官方兽医完训率达到100%,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协同联动,增强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全面开展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全面完善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提高跨省调运畜禽落地报告率,优化便民服务机制,显著提升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水平。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9月)。全面梳理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研究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正面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进展,2025年10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定期调度专项行动进展,适时开展情况会商和分析研判,指导各地落实落细有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农办牧〔2024〕14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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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动物 监督 法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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