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食品法规 > “五一”起*用“**商标”违者罚款10万
从5月1日起“中国**商标”*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中国**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把“中国**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而对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中国**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