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娄底市新化县经营一家粮油调料批发部,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李某某利用从他人处收购的**果,用机器将**果磨成粉,当成调味料销售给一些开早餐店的人加入到早餐中。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再次在店里销售含有**果粉末的调味料时,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并当场缴获含**果粉末的调味料3包。经检测,上述调料中含有**碱、**、***、那可丁、***。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在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就有**壳,长期食用含有**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但是仍有一些食品加工者置国家法律及人民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入**壳吸引回头客,我国对这种行为一直是持“零容忍”态度,我国《刑法》第144条明文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的结果,将加重处罚,*高可判处死刑。广大市民要高度警惕,外出就餐如发现商家**该类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含有**成分的添加剂,可随时向附近工商所反映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