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根据消费者网络晒单“某超市购物小票只有成交价没有单价,一些平常的菜竟然贵得吓人!”问题,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及的天水市秦州区某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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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
经查,该超市的菜价在规定加价幅度之内,没有发现乱涨价行为,所售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但销售生鲜时给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没有标注计价单位和价格,对商品数量不论实际重量多少均按照“1”来标注。
02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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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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