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山东省区域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知悉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一、注册使用“山东冷链”
打开“爱山东”APP ,搜索“山东冷链”,或通过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完成用户注册。在“山东冷链”上传所有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及流向等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入仓集中检测消毒。
凡是进入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进入目的地市、县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获得“冷链三证”方可入市使用。
三、提前24小时报备。
购货业户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 24 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向目的地市驻仓监管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查验“冷链三证”
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同时索取、记录、保存进货凭证。禁止采购、销售、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或“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五、分区存放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人专柜销售。
六、亮码销售
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通过“山东冷链”打印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并在专柜对应显著位置公示,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七、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
通过“山东冷链”及时调整应检人员,并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
八、法律责任
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