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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好招商食品网 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好招商食品网整理汇总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相关报道: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变化速览 
 
  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重点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规定了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改善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地方政府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明确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提出农产品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求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
 
  三是增加“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新增“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的要求。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明确了冷链物流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出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证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明确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对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承诺内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查询、可追踪。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同时,引入了“农户”的概念,对农户另行规定了较轻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也能兼顾农业发展的现状。例如,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情形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增加了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行为规定等情况的处罚。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2022年9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新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落实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基础上,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调整了国家标准的具体范围。二是为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和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明确了国家标准在制修订程序、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四是为促进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在国家标准管理、实施推广等方面形成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相关报道: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与1990年版比对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9月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 爱德万甜》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 爱德万甜》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制定《食品添加剂 爱德万甜》《食品添加剂 5-戊基-3H-呋喃-2-酮》、《食品添加剂 皂树皮提取物》、《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铁》、《食品添加剂 甲酸钠》、《食品添加剂 茶黄素》6项标准;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4-β-D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食品添加剂 松香季戊四醇酯》、《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食品添加剂 喹啉黄》、《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9项标准;GB 1886.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29209-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钠》、GB 1886.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3项标准增加修改单。
 
  相关报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 爱德万甜》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2〕9号)
 
  五、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乳糖酶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等4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包括乳糖酶、番茄红、胭脂虫红。
 
  4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包括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与α-甲基-ω-羟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1,4-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酸、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2-甲基-1,3-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聚[亚氨基-1,4-丁烷二基亚氨基(1,10-二氧代-1,10-癸烷二基)]。
 
  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 第5号)
 
  解读《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5号)
 
  六、《苦丁茶中孔雀石绿的测定》等8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
 
  9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批准发布了《苦丁茶中孔雀石绿的测定》等8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包括:《苦丁茶中孔雀石绿的测定》《葡萄酒中9种卤代苯甲醚和卤代苯酚的测定》《食品中硝苯地平及其降解产物的测定》《食品中双醋酚丁等19种化合物的测定》《椰子汁饮料中γ-壬内酯的测定》《植物源性食品中奥克巴胺的测定》《植物源性食品中去甲乌药碱和曲托喹酚的测定》《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苦丁茶中孔雀石绿的测定》等8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2年第29号)
 
  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合格备份样品能够合理再利用,且符合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以不受上述保存时间限制。”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修改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
 
  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针对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关于延长饼干产品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申请函》,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函复表示,《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已于2022年6月1日实施。新版标准发布以来,饼干生产企业积极采取促销等多种方式加快消化旧版包装材料。但是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饼干生产企业仍有较大数量的旧版包装材料库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减少资源浪费,同意饼干生产企业将旧版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3年2月28日。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九、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公开征集
 
  9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通知,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通过网络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全年对外开放,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立项建议,供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考。其中,2023年度立项建议的收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2〕322号)
 
  十、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对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标准分别为:《鸡精调味料质量通则(报批稿)》、《骨类调味料质量通则(报批稿)》、《火锅底料质量通则(报批稿)》、《豆瓣酱质量通则(报批稿)》、《豆豉质量通则(报批稿)》、《鱼露质量通则(报批稿)》、《肉松质量通则(报批稿)》、《酶制剂质量要求 第1部分:蛋白酶制剂(报批稿)》、《杯壶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鸡精调味料质量通则》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十一、海关总署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
 
  9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进行调整。
 
  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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