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招商食品网 7月18日-7月24日,食品行业一周舆情信息有:必胜客门店被曝后厨乱象;“玛氏彩虹糖被指控可致DNA改变”上热搜;网友发帖称太二酸菜鱼汤里吃出烟头;广药集团回应多位经销商代理“王老吉”被骗;张亮麻辣烫回应闽南香肉争议;今麦郎“1袋半”商标被判无效。
必胜客门店被曝后厨乱象
舆情概述
7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记者卧底北京两家必胜客门店,发现后厨存在多种食安问题,比如:餐厅管理人员篡改效期标签,食材不按时废弃;烹炸用油长期不更换等。此事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记者卧底必胜客后厨”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同日,必胜客中国在微博上回应称,关于媒体报道的北京必胜客和谐广场店和魏公村店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已立即对上述两家餐厅进行闭店调查。
随后,海淀区、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前往涉事餐饮单位现场开展执法检查,两家门店被立案调查。此外,无锡、南京、重庆、杭州、金华等多地对必胜客门店开展突击检查。其中,无锡两家必胜客餐厅因过期食材被立案调查。
舆情点评
作为世界级餐饮连锁品牌,门店出现食安问题,反映出企业质量监管以及员工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此次事件,希望企业能谨记教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
“玛氏彩虹糖被指控可致DNA改变”上热搜
舆情概述
7月19日,“玛氏彩虹糖被指控可致DNA改变”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据外媒报道,美国消费者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玛氏公司(Mars)生产的彩虹糖中二氧化钛(E171)含量过高,而二氧化钛被怀疑可能导致人体DNA发生改变。根据起诉书显示,欧洲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认定二氧化钛不安全,并计划从下月起禁止在欧盟使用。
玛氏食品(中国)客服在回应媒体时称,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彩虹糖产品中所有成分严格依据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管理,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即使添加也不会过量。
舆情点评
二氧化钛在我国被批准作为食品着色剂使用,可以添加到果酱、话化类、巧克力、胶基糖果等食品中。消费者不必过于担心,如果不放心,可在购买食品之前看看配料表,选择没有二氧化钛的食品。
网友发帖称太二酸菜鱼汤里吃出烟头
舆情概述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在太二酸菜鱼北京朝阳区长楹天街店点的酸菜鱼里发现有烟头,在之后的沟通中,门店店长先是提出免单的解决办法,后又说可以赔偿1000元。而该网友和朋友诉求是十倍赔偿。经过多次沟通,太二酸菜鱼方面称愿意进行十倍赔偿,但需要先签署一份协议,后续不能再谈及此事。网友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了此事。
舆情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食品中出现异物,伤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也影响企业的口碑和发展前景。针对容易发生类似情况的产品和生产经营环节,企业应予以重视并做好防控措施。
广药集团回应多位经销商代理“王老吉”被骗
舆情概述
7月13日,广药集团发布的一则声明中提到,集团接到多起投诉,经调查发现,2021年以来巿场上陆续出现多家公司以“王老吉运营中心”的名义,通过违规使用集团商标甚至伪造集团相关授权文件材料,模仿集团装潢、宣传材料、工装等方式进行招商,以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等名义开展业务,误导商户以为该类企业是广药集团相关联的企业。广药集团已向执法部门报案,并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工作组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广药集团声明,该类公司与广药集团无任何隶属关系,请广大代理商及商户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舆情点评
招商公司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王老吉品牌造成了影响。作为王老吉品牌的拥有方,要肩负起维权的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对于代理商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详细核实合同条款以及招商公司背景,不要盲目投资。当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
张亮麻辣烫回应闽南香肉争议
舆情概述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外卖平台购买张亮麻辣烫时,发现一款为“闵南香肉”的食材,主料一栏出现狗肉。对此,张亮麻辣烫总部工作人员回应,已关注到此事,尚未排查到具体门店,正核实具体原因。
舆情点评
商品的名称反映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主要特征等。生产企业和采购商一定要引起注意,不要生产和销售这类带有争议字眼的商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今麦郎“1袋半”商标被判无效
舆情概述
7月20日,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7796725号“1袋半”商标在一审被判无效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仍被判无效。
据悉,2020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今麦郎的第17796725号“1袋半”商标注册予以无效宣告。之后,今麦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今麦郎的诉讼请求。
今麦郎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局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舆情点评
商标是品牌的标志,以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定要有显著性。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外观设计等问题,降低商标被撤销或被判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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