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指导基层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食品案件执法标准,近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了《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共二十条内容,主要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于行政处罚需要符合的条件,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供货者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具体表现形式,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表现形式、免予处罚适用程序、免罚后处理以及不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经营者是否符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指导各办案机构统一执行免罚标准,规范食品监管行政执法。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中免予处罚条款理解不同、免罚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罚等现象,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工作,推动公平公正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避免出现敏感社会舆情,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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