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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42.56元超市收取42.6元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反向抹零”?退钱!罚款!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原本42.56元的商品,商家却自动“四舍五入”收取消费者42.6元。日前,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一家位于天时名苑小区附近的超市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取了消费者200多元。该超市不仅要全部退还消费者多收的钱款,还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前不久,消费者李女士前往自家附近的超市购买发酵乳、山楂和砂糖橘,结账的时候被收取了42.6元。“平日里我有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交完钱后就看了一下购物小票,谁知却发现了问题。”李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两款发酵乳都为11.5元,两款山楂分别为4.38元和4.80元,砂糖橘为10.38元,五款商品金额相加是42.56元,但购物小票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却显示42.6元。“明明是扫码电子支付,也不存在没有零钱找零的情况啊。”李女士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虽然只是几分钱,但是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杨庄接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超市调查核实情况。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让超市收银员进行了现场测试,发现超市的收银系统被设置了自动“四舍五入”,也就是商品合计金额若是末位小于等于4分钱就会“向下抹零”,而大于等于5分钱的都会“向上抹零”。超市负责人称,这家超市是今年1月份刚刚开业,所有的收款机都是新购进的,收银系统经过厂家调试之后他们也没有检查和核对就投入了使用,要不是市场监管局找上门他们都不知道自身还存在“反向抹零”的情况。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取了超市开业以来所有的收款记录,发现有1万多笔收款记录存在“向上抹零”的情况,多收金额总计204.69元。
 
  杨庄街道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马天一说:“这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我们责令该超市退还开业至今多收取消费者的所有钱款,并对该超市的行为正式立案开展调查。”据介绍,一旦查证属实,该超市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超市已经退还了李女士的多收钱款,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正在联系其余的消费者办理退款事宜。 

TAGS:食品安全 北京 监管 消费者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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