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品经营单位者:
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槟榔不属于食品新原料,国家卫健部门未将其纳入按照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按食品销售,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三、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四、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标识标注。
五、各食品经营者切实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告知书要求。从即日起,食品经营者仍在食品经营场所将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误导消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食品流通科
TAGS:
食品安全 安全法 监管 监督 食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龙岩市全面开展春季开学食品安全检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