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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2023年2月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香格里拉市某某古城店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食品销售柜内摆放有品名五香味风干猪肉,规格10.16斤/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保质期60天,已超过保质期69天。经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2月7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香格里拉市某某古城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五香味风干猪肉共计10.16斤,销售价75元/斤,总货值金额76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销货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积极进行全面整改,符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已废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温馨提示: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供稿:政策法规股

TAGS:保质期 食品安全 猪肉 古城 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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