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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两超一非”专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4月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磊商行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6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屯溪区金磊商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称“红钻伟哥”和“老中医补肾丸”2种口服类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均宣称有保健功效,但未标示生产者信息,该局依法将涉案物品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不得添加在食品中。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案涉产品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明知产品标签无生产者信息、产品来源及效果存疑的情况下,购销此类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应当予以严惩。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平安油条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田平安油条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田平安油条熟食店进行日常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油条的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558mg/kg,超过标准值5倍,系不合格产品。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报告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含铝食品添加剂50g。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其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引起非缺铁性贫血、老年痴呆等病症发生。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远超标准指标,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木平豆腐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3月1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木平豆腐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天长市木平豆腐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6袋复配消泡剂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以95元/箱的价格购进2箱(共10袋)复配消泡剂,作为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豆浆过程中使用。该复配消泡剂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问题无小事,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四、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田姐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5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田姐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安徽田姐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金香玉米罐头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1800罐玉金香玉米罐头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产品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未售出,该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减轻处罚。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罐头食品中不得添加山梨酸钾。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五、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记熟食店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和县西埠李记熟食店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和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烤鸭卤汁采用罂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被检卤汁呈阳性。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疑似罂粟果的物质并依法送检。2022年10月8日,经检验,送检样品中那可丁、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和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和县检察院后,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累计有罂粟种子3个,罂粟果10颗。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使用少量罂粟果熬制烤鸭卤汁,截至案发之日销售案涉卤汁制作的烤鸭3.5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在制作烤鸭卤汁过程中添加非法物质以增加烤鸭的香味和口感,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从重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粮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布丁蛋糕案
 
  2023年6月9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粮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布丁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六弦牌布丁蛋糕(20230301批)在食品流通领域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经复检,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六弦牌布丁蛋糕10箱,每箱2公斤,均已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布丁蛋糕的行为,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铸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七、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邹旺五谷杂粮油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东至县邹旺五谷杂粮油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乙基麦芽酚实测值为844ug/kg,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麦芽酚的强制性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4月25日,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正在生产的芝麻油再次抽检,其中4个品种的芝麻油产品仍检查出乙基麦芽酚,遂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芝麻油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乙基麦芽酚的芝麻味香精,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将添加乙基麦芽酚的芝麻油进行灌装并销售。已查明涉案食品货值5050元,违法所得8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使用的行为,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晖之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晖之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糖精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手撕干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手撕干姜(20220902批次)中糖精钠项目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食品。经查,案涉食品系当事人委托铜陵颐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铜陵颐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环节未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糖精钠项目超过标准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铜陵颐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糖精钠是食品添加剂,摄入过量的糖精钠可能会引起食欲减退、影响发育、过敏等反应,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引导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拒绝“加”出来的美味。

TAGS:食品安全 限量 食品添加剂 食用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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