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品擅自使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包装盒及标签。经现场清点,包装盒6个,印制专用标识的不干胶标签78张,小标签280张,上述包装盒、标签上均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经查,该公司主要加工和销售肉制品。从2023年3月起,该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印制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签,将标示专用标志的包装盒陈列在公司产品展示柜进行展示宣传,制作的包装盒及标签全部用于参加展销会,宣传推广当地肉制产品,该产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领域。
该公司擅自印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销毁擅自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包装盒及标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表现了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兼顾地理与人文的双重意向,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同时,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中英文,GI为国际通用的地理标志英文缩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将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盒放在公司产品展示柜进行展示宣传、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印制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签的行为,侵犯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较大的误导性和欺骗性。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全力维护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权威性、规范性。通过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对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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