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978号(农业水利类087号)提案的答复
王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规定,品种登记是对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明确,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简称,与专利、著作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我国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依申请授予品种权,是对育种者享有该品种知识产权的确认,对育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品种权许可他人使用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也可以依法转让。按照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部高度重视做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相关工作。
一、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制定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2017年,我部颁布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发布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登记指南,将马铃薯、甘薯、谷子等29种农作物纳入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明确了具体条件和程序等要求。截至2022年底,我部已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公告44批,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2.8万个,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和农民选种购种需求。
二、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权保护
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性许可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健全了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种子法的决定,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了假冒侵权处罚力度,健全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新修改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截止2022年底,我部共发布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涉及191个植物属种,已累计受理品种权申请6.3万件,年申请量连续6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一。近几年,我部不断优化品种权受理审查流程,修订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品种分子鉴定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审查效率,品种权平均授权时间由过去的4―5年缩短到2―3年,有效维护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部署,进一步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加大问题品种清理力度,适时研究发布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同时加快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征集发布第12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品种支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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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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