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关切的生鲜美颜灯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鲜灯”禁用排查治理和宣贯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农批市场以及生鲜经营店等300余家商户已完成“生鲜灯”更换。
前期,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已组织全市大中小型超市、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负责人召开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宣贯培训,要求销售者规范使用照明设施。
近日,监管人员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经营业户开展排查,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进行自查,并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提示》,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予以更换,杜绝食用农产品“美颜”误导消费者行为。
(撰稿:王文娇 审稿:王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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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农产品 食用 监管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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