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某网购8瓶玫瑰酒后,以该商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要求商家10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刘某在电商平台购买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玫瑰酒8瓶,共计付款250元。刘某收到货物发现玫瑰酒的生产日期模糊,认为生产原料与宣传不符,后与该酒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向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结果为某酒业公司标签瑕疵,责令其改正。刘某对处理结果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000元。
依职权主动调查,解企业举证之难
英山法院温泉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告某酒业公司了解情况。由于相关证据已全部提交至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如若证据不全,无法了解真实案情,为作出公正裁决,承办法官主动前往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依法提取该案件的相关材料和处理结果等证据。
法院判决:退货退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基于调查和证据事实,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出售商品应当清楚标识生产日期,某酒业公司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导致标签瑕疵,刘某有权选择退货退款。因此,对刘某要求退款25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原料是玫瑰花而不是重瓣红玫瑰,依据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使用的原料为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瓣红玫瑰,并无虚假、夸大、令消费者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等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玫瑰酒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并且标签生产日期虽模糊却仍能看清,而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玫瑰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对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首用双务履行判项,减轻企业另诉之累
本案中原告退还8瓶玫瑰酒属于被告诉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被告公司必须提出反诉或另诉。但鉴于本案标的额较小,无论提出反诉还是另诉均会增加企业诉累。综合以上情况,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在判项中明确:原告刘某在履行完返还购买的8瓶玫瑰酒义务时,被告某酒业公司应退还货款250元。同时注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7天,这是英山法院在涉企案件中首次运用双务履行的判项,既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企业的诉累、降低企业涉诉成本。
英山县域内中小微企业较多,英山法院温泉法庭自转型为涉企专业法庭以来,始终秉持着“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司法理念,充分展现“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司法担当,以“小案”为切入点,在“小案”中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履职尽责,实质性化解纠纷,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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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准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来源:温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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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酒业 生产日期 投诉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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