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用“生鲜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拆除或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设备。
3.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或更换灯具。
4.《办法》施行后,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监督执法,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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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农产品 食用 安全法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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