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例一
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利益,购买枸杞、菊花、茯苓等药材以及肾宝片、“伟哥”(西药俗称)、白色塑料壳等材料,将上述中、西药打成粉末加入白糖搅拌后装入白色塑料壳,制成500颗白色丸子。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及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宣扬自制的白色丸子为保健食品,具有壮阳等功效,并以每颗4元的价格在龙胜县滨江公园市场摆摊出售。
2023年11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滨江公园摆摊售卖时被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依法扣押其摊位上的白色丸子57颗。同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经检验,唐某某生产、销售的白色丸子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
龙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支持龙胜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即唐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万七千七百二十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被告人马某某、韦某某在未查验货物来源及合格凭证的情况下,购买大量的“黄金玛咖”“德国黑金刚”“中药伟哥”“勃龙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并在龙胜县龙胜镇滨江公园市场以每盒15元到25元不等的价格摆摊对外销售。
2023年11月4日,马某某、韦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滨江公园市场摆摊售卖时被龙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同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马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经检测,马某某、韦某某销售的“黄金玛咖”“德国黑金刚”“中药伟哥”“勃龙伟哥”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
龙胜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触犯了刑法。案件的审判,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与警示,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龙胜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食品等民生领域犯罪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辨别能力,购买时选择正规渠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警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推动构建安全健康、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和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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