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夏日的某天,倪某开着面包车沿210国道行驶在高坪街道办、泗渡镇、板桥镇等地,沿途叫卖凉粉,附近居民纷纷前往购买、食用。没多久,不少居民竟出现了面部及唇部发黑、头晕、呕吐、无力等症状,于是赶紧前往医院就诊。该情况引起当地高度关注,经查当天共有45名居民因上述症状就医,均购买或食用过倪某售卖的凉粉,其中27人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这是什么情况?公安机关立即电话通知倪某到案。
原来,2021年5月24日起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形下,自行熬制凉粉并进行销售。6月下旬,天气渐热,倪某发现上午做的凉粉到下午有酸味,为达到防腐目的,便将之前购买亚硝酸盐放进凉粉里。
7月11日,倪某在熬制凉粉时,见包装袋内剩余亚硝酸盐不多,索性全部加入凉粉中。后经有关机构检测,在被害人呕吐物及提取的凉粉样品中,亚硝酸盐成分少则1.1mg/kg,最多高达到3519mg/kg。而根据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产品要求为不得检出亚硝酸盐。
近日,汇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倪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凉粉过程中,为达到防腐目的,在食品中擅自加入禁用的亚硝酸盐,销售给多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倪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倪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倪某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倪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倪某的违法所得89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8910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公开道歉。
来源 | 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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