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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经济作物真菌病害流行监测与防控创新团队在国际知名期刊《微生物学波谱(Microbiology Spectrum)》上在线发表研究论文,首次鉴定出大丽轮枝菌3号生理小种无毒基因,并研发了鉴定大丽轮枝菌3号生理小种的分子检测技术。[详细]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团队,在重金属快速检测的关键技术理论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首次提出了基于电热蒸发微等离子体的重金属元素传输增强技术,揭示了重金属原子及其纳米颗粒物在传输过程中的形态演变机理。[详细]
为了深入挖掘地理标志农产品特征品质,讲好“数据化”特色品牌故事,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国际互认合作,做大做强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12月8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京联合成立了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中心,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特征品质挖掘、指标体系构建和特征品质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详细]
近日,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在“十三五”期间承担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新型农业投入品与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与标准样品实物研究”顺利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详细]
近日,质标所检测技术研究室团队在环境领域TOP期刊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F: 8.071)上发表了论文。研究以芹菜为模式植物,分析了邻苯二甲酸酯(PAEs)类塑化剂在芹菜不同组织中的分布特征,比较了不同栽培季节和栽培模式下PAEs吸收途径的差异,并对芹菜中PAEs的膳食暴露风险做了评估。本研究为掌握PAEs在蔬菜栽培过程中的迁移规律、潜在风险和源头控制提供数据支持。[详细]
中国检科院“跨境食品品质及身份特征识别检测技术”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农业科技展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创新引领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版块展出。该成果针对燕窝、三文鱼、乳制品、食用油等跨境食品,突破身份鉴别和危害物识别等核心关键技术,构建了基于多组学的跨境食品物种、产地和品质识别技术体系,成果应用于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和食品企业,显著提升了我国跨境食品品质与质量安全水平。[详细]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猪基因组设计育种创新团队,首次创建了“ 一管式”快速检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的荧光检测技术,可以在25分钟内精准检测出该病毒。相关研究论文被选为封面文章,刊登在《ACS合成生物学(ACS Synthetic Biology)》上。[详细]
根据科技部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要求,我院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专家,在北京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出口药食同源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下设6个课题,进行了绩效评价。[详细]
近日,北京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产品产地溯源与真伪识别研究团队在国际食品科技领域知名期刊《Food Control》(IF: 5.548))发表学术论文,该研究联合稳定同位素与矿物元素分析技术,成功实现了北方地区6个产地的大桃鉴别。[详细]
2021年8月17-19日,全国农技中心以网络视频方式组织召开了2020-2021年度国家冬小麦品种试验评审会,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刘信出席会议并讲话。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部门负责小麦品种试验的代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麦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冬小麦试验主持人、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代表及有关鉴定检测技术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详细]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支撑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工作部署实际,拟定于2022年6-7月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详细]
根据《重庆市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调味品协[2020]01号)规定,我协会组织重庆市调味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审议通过了由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调味品协会牵头申报的《调味品原料入库检验规范》、《调味品半成品检验规范》和《调味品成品出厂检验规范》等3团体标准立项,现予以公告。[详细]
散装奶因口感新鲜、价格实惠、地方饮食习惯等优势,深受我省农牧民、“一老一少”消费群体的喜爱,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基础上,聚焦“小民生”,建立健全散装奶市场准入机制,销售登记管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科学合理消费等方法规范散装奶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指挥棒作用,推动“大监管”,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奶。[详细]
2022年6月14日,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主办、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浙江省疾控中心”)协办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生物毒素检测技术培训班以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举行。[详细]
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或让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代发“甩单”的方式共27次向邢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02.5元。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告人朱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学成分。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