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调味品,水果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饼干,糖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蜂产品,酒类,蔬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糖,方便食品,水产制品,冷冻饮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蛋制品等29类1714批次样品,检验合格1704批次,不合格10批次。[详细]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食糖18大类食品822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调味品和酒类等9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详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我部决定于2024年5月—2025年9月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酒类、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调味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豆制品、饼干、水果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餐饮食品共28类食品1311批次进行抽检。[详细]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720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707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问题、农药残留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详细]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食糖、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8个大类686批次样品,发现的主要问题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详细]
近期,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内生产经营的11大类食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产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共1926批次。其中,抽检实物质量合格样品1887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样品39批次。[详细]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蔬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速冻食品、饮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大类食品16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样品148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详细]
2024年5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公布了6条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详细]
为切实做好《农业农村数据共享和交换技术规范》《农业农村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接入规范》等六项农业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充实标准编制团队力量,提升标准编制质量,保障标准实用性和代表性,经商标准牵头承担单位同意,现由农业农村部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数标委”)秘书处统一公开征集以上六项标准的参编单位。[详细]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0个大类741批次样品,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详细]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水果制品,饮料,蜂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6大类食品334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水果制品,饮料,蜂产品3大类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详细]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升“你点我检”活动群众知晓度,科学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期盼与关切,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氛围,近期根据市民投票情况组织开展了“你点我检”抽检工作。[详细]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7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详细]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我中心对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现将拟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及其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食品审评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异议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