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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粮食加工品、方便食品、茶叶及其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5大类248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240批次合格,8批次不合格。[详细]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并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城区菜市场开展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详细]
今年以来,为推动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健全食安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销售企业“食安护航”帮扶行动,充分发挥专业指导、技术支撑和行政推动作用,重点帮扶全市食品流通环节24家处于快速发展期、提升意愿强烈的食品销售单位,覆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连锁便利店、小食品店等业态,为食品销售企业赋能添力。[详细]
随着深冬季节和“两节”来临,餐饮服务中醇基燃料的使用也进入高峰。为防范群众就餐中误服非食用酒精引起的食物中毒风险,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请各地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中使用醇基燃料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5大类291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281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详细]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发布后,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紧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重点经营场所,指导更换“生鲜灯”,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详细]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初级食用菌,简单处理后烘干,做成的干制食用菌、是否适用于本标准空隙率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详细]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食安守护”行动要求,持续推进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攻坚治理,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自2023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市场销售环节风险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详细]
现将《全省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抓好落实。[详细]
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4大类食品,包括: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共计575批次,其中合格573批次,不合格2批次,本次抽检合格率99.65%。[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生鲜的业户进行全覆盖摸排,逐一上门检查指导,向经营业户普及不得使用“生鲜灯”的相关规定。[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鉴于,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存在不同程度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由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起草制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标准的适宜有效,现公开征求意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