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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工作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提升活动已进入考评验收阶段,为着力打造一批真正监管安心、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10月31日至11月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组对衡水市食用农产品规范提升活动成效进行考评验收。[详细]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细]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11月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贯,全省食品流通监管条线业务骨干共597人参加培训。[详细]
为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的贯彻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专题宣贯培训会。[详细]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4大类159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149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详细]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生鲜灯”专项治理。[详细]
为推进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标准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5月,在市局食品经营处的统一组织下,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继赴观音桥食品批发市场、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开展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调研工作。[详细]
近日,汉中市佛坪县市场监管局早部署,早行动,通过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等方式,重点排查城区内从事肉类、蔬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开展禁用“生鲜灯”规范经营行为专项行动。[详细]
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走进辖区农贸市场、超市,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发放到销售者手中,进行普法宣讲和提醒告知,要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先期自查,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更换不合格的“生鲜灯”,杜绝利用灯光为产品“遮丑”,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区已有7家市场、超市完成150余盏灯具更换工作。[详细]
11月3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监管业务培训会议。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质量可追溯管理机制。[详细]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我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30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样品294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详细]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并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了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卤制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消除卤制品行业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近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卤制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打击卤制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详细]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