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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该办法,近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鲜照明灯专项检查。[详细]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检查。[详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市民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7〕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设食品安全“守信超市”和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47号)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建设食品安全“守信超市”和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并制定了审核评价方案。[详细]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提示。[详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详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11月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约谈会,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约谈,并对下一阶段全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了安排。[详细]
今年以来,天祝县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创新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风险防控,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未发生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详细]
瑞典因李斯特菌爆发造成三人死亡,该病可能是由熏三文鱼引起的。[详细]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对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共4大类154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144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详细]
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工作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提升活动已进入考评验收阶段,为着力打造一批真正监管安心、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10月31日至11月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组对衡水市食用农产品规范提升活动成效进行考评验收。[详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