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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办法》相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详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 11月10日,川陕甘毗邻地区3市12县在广元举行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并召开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交流第一次会议,着眼川陕甘毗邻地区山水相连、人文相近、生活习俗相通的地域特点,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风险预警、应急管理等领域会商建立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携手打造区域食品安全协作发展新典范,为川陕甘结合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详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切实规范辖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近日,天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秦州、麦积两区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详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详细]

  •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落实落地,使快检便民服务规范化、常态化,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快检员培训会。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便民)市场、大中型食品超市和部分学校食堂的快检员,共计153人参加。[详细]

  •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详细]

  • 2023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之年,也是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收官之年,为全面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三力”打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合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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