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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春节前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秦州区某农贸市场有6家猪肉经营门店仍在使用“生鲜灯”销售猪肉。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拆除“生鲜灯”30盏,并对当事人和市场主办方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详细]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自觉落实相关要求,近日,南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城管局开展对菜市场“生鲜灯”的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 “两个责任”的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多举措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生鲜灯禁令”已实施一月有余,截至目前,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及生鲜超市等1.4万余家,责令改正478家经营主体,警告78家。[详细]
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巩固“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效果,1月15日,咸宁市咸安区局温泉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开展农产品溯源及“生鲜灯”使用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行动。[详细]
为切实推进市场监管总局81号令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1月19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市加强“生鲜灯”问题监管工作会议,传达省局会议精神,部署全市“生鲜灯”监管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室全体人员、各市场监管所长共200余人参加会议。[详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1号令)规定,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近日,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生鲜灯”回头看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日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在辖区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检查行动。[详细]
为切实保障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好广大群众的“菜篮子”,12月27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贺东俊、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曾洁带队对凌家塘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督查检查,切实压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详细]
12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海市某农贸市场海鲜摊位经营户拒不改正、违规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12月1日新修订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当地查处的首例拒不改正顶风作案使用“生鲜灯”案。[详细]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2023年12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餐饮节约行为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两项贵阳市地方标准。[详细]
为进一步提升东湖区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采取切实举措 ,着力解决当前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近期,东湖区市场监管局召开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会。[详细]
在元旦来临之际,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快筛,加大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及餐饮具的快检快筛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详细]
为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黎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贸市场、中大型商超、生鲜肉店等经营场所展开了专项检查,旨在禁用“生鲜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详细]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四个到位”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