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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日(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也就是说,农贸市场及商超内等使用的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自今日起,不得使用。[详细]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从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避免使用“生鲜灯”等“美颜”灯具,误导群众消费。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进一步擦亮生鲜市场的放心底色,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禁用“生鲜灯”大排查行动。[详细]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详细]

  • 农(集)贸市场是食用农产品从田间走向餐桌进入百姓餐桌的“最后一公里”,历来是基层监管的难点与痛点。今年以来,漳州市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将创建食品安全溯源示范农(集)贸市场列入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投入资金80万元,探索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溯源示范监管。[详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详细]

  •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印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使用的照明灯具。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详细]

  • 为宣传贯彻落实好即将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紧盯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重点经营场所,全面开展摸排,逐一上门检查指导,加大宣贯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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