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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4日至8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明月山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等集中销售生鲜农产品的经营场所开展了为期五天的“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作为销售者,您在采购食用农产品产品时是否知道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这些凭证不仅是采购的必要步骤,更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详细]
近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上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商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生鲜灯”的使用情况。[详细]
根据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切实规范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以下简称“生鲜灯”)使用行为,营造安心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12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生鲜灯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推进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生鲜灯专项整治工作。[详细]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12月1日起,固原市采取三项措施,组织开展了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详细]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连日来,宜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开展了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检查行动。[详细]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详细]
为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提升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立足监管职能,聚力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一户一档电子化、溯源信息实时化、系统使用便利化、基础数据集成化”。[详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迅速在全市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12月1日,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的首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违规“生鲜灯”统一清理行动,以农贸市场、食品超市为重点,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坚决摒弃各类“美颜生鲜灯”,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当天上午9点19分,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开出了全市首张罚单,对某生鲜超市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详细]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上级部署,历下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生鲜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12月1日起,安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对市场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销售生鲜农产品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分别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处罚。[详细]
为更好地落实《办法》,自12月1日《办法》生效以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主城区12个农贸市场、各大超市加大巡查力度,及时纠正生鲜灯更换后套塑料袋、生鲜灯和日光灯交杂使用等不规范行为。12月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南环、下屯和兴隆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主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巡查时,发现有3家肉制品门店依旧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肉制品的感官认知,执法人员对3家肉制品门店作出责令整改,并开出3份警告处罚决定书。[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知如下。[详细]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鲜灯”自12月1日起开始禁用。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