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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近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详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开展了“生鲜灯”禁令落实情况回头看。[详细]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详细]
关于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疑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详细]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详细]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被称为生鲜产品“美颜神器”的“生鲜灯”将在生鲜市场内全面禁用,违反规定者将被警告或处罚。全面禁用“生鲜灯”首日,福建已有部分商家被罚。[详细]
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时禁止使用“生鲜灯”。新规实行第一天,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部分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检查。[详细]
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为切实规范农贸市场“生鲜灯”使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统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月行动。[详细]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详细]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近期,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宣督查”三项措施,扎实推动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
为深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近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禁用“生鲜灯”专项清理行动。[详细]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详细]
对于仅简单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标签应该如何标注,是否应该标注保质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详细]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详细]
今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令”),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自81号令发布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分层分级开展宣贯解读,为81号令落地落实落细夯实基础。[详细]